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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来凤:祖孙三代接力守护金丝楠林******

  (新春走基层)湖北来凤:祖孙三代接力守护金丝楠林

  中新网湖北来凤2月3日电 题:湖北来凤:祖孙三代接力守护金丝楠林

  记者 郭晓莹

  在湖北来凤县百福司镇舍米湖村,这里的楠树错落叠翠,郁郁葱葱。3日上午10时,护林人陈代全拿起钩刀进山。虽已到了退休年纪,但他仍然每天坚持巡山。

  “这棵树,我12岁时,它才拇指粗,看它现在长得多壮实。”陈代全抚摸着一棵挺拔的楠树说。

曾经拇指粗的楠树已成材。 郭晓莹 摄曾经拇指粗的楠树已成材。 郭晓莹 摄

  楠树浓荫如盖,经年堆积的树叶铺满了小路。一路上,陈代全唱起了自编的山歌:大王叫我来巡山呀,我到楠木(林)看一看;前头碰到个乌鸦飞呀,鸦雀到前面叫哈哈。

  陈代全说,巡山要走过几道山梁,一趟下来要3个多小时,平时一天两趟,春节期间一天一趟。

  百福司镇地处鄂、湘、渝交界地区,有“一脚踏三省”之称。当地野生楠树品种繁多,数量庞大。其中主要为桢楠,俗称“金丝楠木”,是最为顶级的木材之一,古人称之为“木中黄金”。

百福司镇舍米湖村楠树林(资料图) 张杏 摄百福司镇舍米湖村楠树林(资料图) 张杏 摄

  相传明嘉靖年间,因大火烧毁了太祖昭穆群庙等多座宫殿,明廷派遣徐珊赴卯洞(百福司镇)一带督促采木。徐珊督促采木两年,留下《卯洞集》一书,这是全国唯一本记录楠木采伐史的史集,为了解明代百福司一带采木情况留下珍贵的史料。

  为守护这片楠林,陈代全的爷爷陈志远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就义务护林,长期与盗伐者周旋。后来陈代全和父亲陈立富接力传承,父子俩在林中搭起木屋,在此“护楠”半个多世纪。

  陈代全还记得,多年前,他曾想伐一棵楠树做家具,被父亲拒绝。陈立富说,这些树是留给子孙后代的财富,绝不能砍。陈代全明白父亲守护好这片楠林的决心,没再动过砍树的心思。

  后有人找到陈立富,提出以28万元的高价购买一棵金丝楠,父子二人皆不为所动。

粗壮的楠树(资料图) 张杏 摄粗壮的楠树(资料图) 张杏 摄

  陈立富2016年去世后,陈代全成为陈家第三代护林员。他每天巡山,从未间断。

  舍米湖村驻村第一书记谢永洲说,在陈家三代人和村民的保护下,该村楠林面积不断扩大,如今已达百亩,成材楠树6000余棵,楠木育苗1万余株。

  据了解,百福司镇目前有大小楠树30余万株。在严格保护现有楠林的基础上,该镇将大力发展楠木观光、休闲、民宿、赏游系列生态产业,变资源优势为旅游产业优势,助力乡村振兴。

  去年,陈代全的儿子陈群返乡创业,建起了民宿。“我想让更多的人来这里听父辈的故事,也会和父亲一起守护这片楠树林。”陈群说。(完)

  •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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